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街道**小区**号,现住在南宁市良庆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8月23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25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改变管辖,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绰号“某某某”的男子(未查明身份),徐某某为了能够赚取钱财逃避查处就根据“某某某”的交代将其驾驶的桂A****U的现代越野车交由“某某某”改装,在该车后排座位底下加装了一个暗箱。2019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根据原先联系“某某某”的指示独自一人从南宁市良庆区的家中独自一人驾驶车牌号码为桂A****U的现代越野车向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出发。当日13时许到达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按照其和“某某某”约好的地点到达东兴市东盟大道与石子岭路路口附近的东盟大道辅道,将其驾驶的桂A****U交给“某某某”,其在原地等待。二十多分钟后,“某某某”驾驶车辆回到原地,告知徐某某,其已经在车上装好了“山货”,让徐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车辆到防城区高速收费站附近接其,其自行前往,将“山货”运到南宁市,运输费用为800元。随后,徐某某独自驾驶桂A****U的车辆装运“山货”从东兴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钦东高速,从防城高速公路收费站出高速,经过联系在防城港市**中学后面的无名道路路边接到“某某某”,然后徐某某驾驶车辆,“某某某”坐在副驾驶,运输山货从防城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向南宁方向进行行驶。在途经兰海高速2070KM+200M处(钦北区大寺路段)时遇到堵车。堵车过程中碰到有人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两人由于害怕被抓故将车辆遗弃在高速公路上逃跑。经公安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在桂A****U的车辆后座位底下发现一个改装的暗箱,在暗箱内发现有用网袋包装的疑似穿山甲(死体)十九只。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穿山甲(死体)动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桂A****U的现代越野车上所装运的野生动物为爪哇穿山甲(Manis javanica)属于《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为15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有运输用车辆等物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赖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爪哇穿山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共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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