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区**栋**楼**号。2015年7月17日,因销售走私卷烟且违规经营受行政处罚三次,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9年4月15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利用物流快递运输卷烟,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2日,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曾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账户,以曾某某的名义从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购买香烟,同时通过微信等渠道,私自从本地和外地等多处零售户处收购香烟用于销售。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将通过上述方式囤积的烟草制品转运至位于龙泉街道万源路**时,被执法人员挡获。经现场检查,从上述车库和徐某某所驾驶的川A*****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内,查获钻石(鸿运)、云烟(软珍品)、玉溪(软)等大量烟草制品,共计130个品种2121条。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徐某某处查获的上述2121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核价,从徐某某处查获的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共计448695元,其中,徐某某使用曾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入56个品种177条香烟,零售价格49120元;徐某某从龙泉驿区持证零售户处购入11个品种54条香烟,零售价格46650元;徐某某从外地零售户处收购的烟草制品,零售价格合计352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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