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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浙江省台州市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1万元左右(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到上家梁某某(已起诉)等人处,赚取返点约3000元。其中接受赵某某投注20万余元、接受江某某投注800元左右、接受吕某某投注1000元左右、接受沈某某投注60余元、接受金某某投注1500元左右、接受曹某某投注600元左右。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愿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起诉书、自首证明、银行账单等;

2.证人梁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吕某某、沈某某、金某某、曹某某、徐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徐某甲预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暂存于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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