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51974********,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栋**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贵CB****号小型轿车在赤水市销售伪劣中华牌卷烟时,被赤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徐某某驾驶的贵CB****小型轿车尾箱内现场查获硬中华卷烟64条、软中华卷烟12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37200元。
赤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查获徐某某销售伪劣卷烟时,从徐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11张运单信息图片,系微信名为“AA质量厂家批发本****”发给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微信号。赤水市烟草专卖局将上述运单信息通报给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2019年9月30日,遵义市播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运单信息,在播州区马家湾申通快递分拣点共查获硬中华卷烟80条,软中华卷烟20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查获的硬中华卷烟80条、软中华卷烟20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0000元。
2019年6月至9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贵CB****小型轿车先后到金沙县、习水县、仁怀市、凤冈县、务川县、赤水市等地,谎称是当地某驾校的教练,学员送了一些中华烟,自己不抽烟,以此向当地的烟酒店销售伪劣中华牌卷烟。其中硬中华卷烟320元至400元每条,软中华卷烟500元至600元每条。徐某某事先将自己的微信名注册为“机动车****”,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收取销售伪劣卷烟的烟款,共计66427元。案发后,烟草专卖部门在赤水、凤冈、习水、务川、仁怀等地共计查获徐某某销售的硬中华卷烟35.7条、软中华卷烟12.7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查获硬中华卷烟35.7条、软中华卷烟12.7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徐某某销售伪劣卷烟的违法所得66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等物证凭证,诉讼文书、退缴违法所得凭证、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模君
检察官助理:罗 晓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3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退缴违法所得凭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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