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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4011987********,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村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原系武汉**有限公司销售。2019年3月17日因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武汉**有限公司由销售徐某某等人联系有删贴需要的客户,之后把客户的删贴需求交给公司执行杨某某(已起诉),由杨某某联系“网络水军”曹某某(已起诉)等人负责删贴,曹某某联系余某某在网络后台直接删贴,后将价格再报给销售徐某某等人,由销售向客户要钱,客户将钱打到公司会计负责的帐目上,经公司法人陈某甲和经理哈某某签字后,由公司出纳打给“网络水军”曹某某报酬,公司销售人员做完网络删贴业务后,会拿到相应的提成。其中落实徐某某的删贴业务回款金额672450元,删贴业务提成214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何庄派出所发破案经过、合同及业务流程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有偿删帖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代振超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街道,联系电话:1870272****、1302606****;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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