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藁城区公安局于2019年6月17日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我院批准,藁城区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经藁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未办理烟草销售许可证,自2019年6月以来,多次驾驶牌照鄂D*****的**轿车自藁城、栾城、石家庄等地烟草酒商店收购利群、中华等品牌香烟,收购后存放在位于藁城区良村开发区某村的租住点,达到足够数量后通过快递发送给湖北的牛某某,至案发共通过韵达快递发货三次,分别为:单号58179****,40条黄鹤楼,价值6800元;单号58179****,150条利群,价值20250元;单号68179****,50条黄鹤楼,价值8500元。通过百世快运发送一次,单号180236*****,品种为利群(新版),数量为600条,每条单价138元,共计69600元。2019年6月16日藁城区烟草专卖局在停放于藁城区某村的徐某某驾驶的鄂D*****轿车内查获徐某某非法收购的利群、南京、黄鹤楼等品牌香烟367条,经鉴定均为真品香烟,市场价值63800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主动上缴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藁城区烟草局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案卷,荆州烟草局行政处罚案卷,微信交易记录,财产交易明细,快递单复印件,记账单;2.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甄某甲的证言、证人甄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NOWJ201906091032019年6月16日自徐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鄂D*****轿车内查获的367条香烟均为真品卷烟,市场价值为63800元;5.藁城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及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并经营销售卷烟,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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