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江宁区**街道**号**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案件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仍在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其住处销售香烟,其中向陆某某销售玉溪、苏烟等香烟各50条,得款人民币1605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查获待售的玉溪、苏烟等品牌香烟累计2159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照片等物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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