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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某某XX镇XX村XX组。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6日,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XX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徐XX在多家零售商店收购香烟,通过微信加价后向微信名为“开心XX”、“邵武XXX”的同一人出售,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上述两个微信号共计微信转账187350元给徐XX用于支付购烟款。

经金某某烟草公司证实,被告人徐XX未获得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西省金某某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说明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许XX、夏XX、彭XX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XX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徐XX,证人许XX、夏XX、彭XX等人的辨认笔录;

5.​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批发、零售许可证,而擅自买卖烟草,非法经营数额将近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XX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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