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路**号。曾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株物,于2019年5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并收缴罂粟47株。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47株,被兰溪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某某收缴罂粟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株植物,仍在本市游埠镇游埠村小溪边的田地里种植罂粟11株。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田地里查获罂粟原植物并全部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通知;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鉴定聘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通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种植,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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