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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11月份到2020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分两次在位于许昌市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的自家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苗;2020年3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徐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株共987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种植的植株幼苗样本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证据种类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指控罪名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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