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3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鲍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镇**居委会**组自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截止2020年3月4日共长出“疑似罂粟1243株(未开花结果),后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当场铲除。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抽取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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