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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立案,同年3月1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4时30分许,**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期间发现:被告人徐某某在**县**镇**村其儿子院内,种植罂粟苗2460株,随即对其种植的罂粟苗进行清单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执法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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