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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庐江县**镇**社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玉米地里播种了罂粟种子,直至2020年5月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柯坦派出所民警发现,所种罂粟已开花结果,经现场清点共计554株。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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