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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江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花园**苑**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美艳,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梁美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先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潘某某、王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昵称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苏卡达陆龟一只。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号“**”购买豹纹陆龟一只。同年11月4日、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别以人民币680元、109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号“**”购买了印度星龟一只、缅甸星龟两只。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居住的江门市蓬江区**花园**苑**幢**查获疑似缅甸星龟两只、疑似苏卡达陆龟一只、疑似豹纹陆龟一只、疑似印度星龟一只。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品种分别为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印度星龟、缅甸星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土陆龟属。其中缅甸星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I;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

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举报了关某某(另案处理)等涉案人员出售陆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陆龟照片、微信聊天照片、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容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雪

                                   检察官助理:伍英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门市蓬江区**花园**苑**幢**,联系电话:1866663****、1893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从被告人徐某某的一台手机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请依法判处;涉案陆龟已移送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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