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688元的价格从彭某某(已判刑)处非法收购1只苏卡达陆龟。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苏卡达陆龟扣押并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
2.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从彭某某(已判刑)处非法收购1只肯尼亚豹龟,后该豹龟因喂养不善死亡并被丢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苏卡达陆龟为胫刺陆龟Geochelone sulcata(又称苏卡达陆龟)、肯尼亚豹龟为豹纹陆龟Geochelone pardalis,均属于陆龟科动物Testudin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卡达陆龟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豹纹陆龟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物流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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