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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老屋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接到杜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讲有樟树卖给他,徐某某在电话里了解后知道这些樟树是从衡南县**镇**村**组山上砍伐下来的樟树。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以180元的价格收购了杜某某和谭某某(另案处理)用三轮车拉过来的这些樟树。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收购的香樟蓄积量为2.2316立方米,株数为香樟18株,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平原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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