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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三轮车载着电打鱼的工具到淅川县寺湾镇老君洞水域进行电打鱼。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查:徐某某电打鱼的位置位于丹江河老君洞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冉某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站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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