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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镇**村**组**号,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东某某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的通告:禁捕范围:起点为张溪镇仙亭村上邹组(上邹大桥),至张溪镇联盟村杨峨组(杨峨头)止;禁捕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永久性禁捕。并在张溪河坝上树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公告牌。

2020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以自食用为目的在东某某张溪镇张溪大桥南侧张溪河(禁捕区)使用捕捞工具2只地笼投网放到河里捕捞水产品。11月26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查看地笼网发现只有一把小青壳虾便未要。下午15时许,徐某某携带1斤油菜饼作为饵料向地笼网内进行投放,被东某某渔政执法中队现场查获。

2020年12月1日,经东某某渔政执法中队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捕捞渔具(地笼)是密眼网,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使用地笼网在张溪河里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地笼网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徐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扣押笔录、《东某某人民政府关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的通告》等书证;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东某某渔政执法中队出具的《关于“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渔具的鉴定》

6.辨认笔录及照片:徐某某对非法捕捞的作案地点进行辨认所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对非法捕捞的工具2个地笼网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及禁渔期里使用禁用的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弟胜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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