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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三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民政局住宿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绍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案件交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2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禁毒中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打零收戒”专项活动,当日08时许,民警在澜沧县***路**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徐某某卧室内床头桌子上眼镜盒内,查获用纸片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5包共计净重0.68克、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52克;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床上一红塔山牌香烟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2.04克;在被告人徐某某的床尾纸箱内查获外层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内层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共计净重62.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从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5.42克,毒品海洛因0.68克;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涉嫌吸食毒品人员检测报告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澜沧)公(司)检(化)字【2018】116号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称量、取样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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