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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月13日,因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在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后在其带领下到徐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2克及自制吸毒工具,经检验,查获的1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挡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予以非法持有,达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及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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