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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从2007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点进行社区戒毒期间,每次领取80毫升美沙酮在治疗点喝完后才能离开,徐某某有时在喝美沙酮时故意不喝完,将约20毫升到30毫升美沙酮含在口中离开治疗点,共截留6、7次美沙酮吐回自带的塑料瓶中储存备用。同年7月24日11时许,民警在**镇**路**店门口抓获徐某某,并当场在徐某某的蓝色女装摩托车上起获2瓶用透明塑料瓶装的疑似毒品的黄色液体。经鉴定,徐某某持有的其中一瓶净重为209克的黄色液体检出含美沙酮成份。徐某某一直对上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美沙酮等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美沙酮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官:罗铭财

                              2020年11月19日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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