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个旧市**巷**号**幢**单元**号, 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在对市区吸毒人员清查过程中,从个旧市**巷**号**幢**单元**号被告人徐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当场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及透明塑料包裹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各一包,用透明塑料包裹的晶体可疑物两包,在茶几抽屉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可疑物一包。经称量,三包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39. 62克,两包晶体可疑物净重1. 35克。上述可疑物中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毒品鉴定意见;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1****2365;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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