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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村某栋**房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与**路交界红绿灯处被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包白色粉末(净重0.85克,经鉴定,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随后,民警从徐某某居住的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路**村某栋**房出租屋搜查出3三包白色晶体(净重172.3克,经鉴定,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液检测,徐某某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吗啡、氯胺酮联合测试纸)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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