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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许,竹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竹溪县**镇**组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前发现疑似罂粟2株,并在徐某某家三楼楼顶处查获疑似罂粟果实35颗。经剥壳称重,35颗疑似罂粟果实内种子重量为87.7克。

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竹溪县公安局送样(案件人徐某某)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的种子,为毒品鸦片原植物的种子。种子发芽实验证明该种子平均发芽率达到92.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果实、罂粟种子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贺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竹溪县**镇**组,联系电话159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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