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汨罗市**乡**村**组**号。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12时40分许,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搜查出其用于打猎的“土铳”1支、枪形物1支(枪管与枪托部分分离)。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2支枪形物均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迷彩帆布袋1个、钢珠弹、硝药1瓶、鸟铳枪管、枪托1个、鸟铳1个(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枪支照片、枪线索来源查证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枪支击发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步云
代理检察员: 叶 颖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4287****;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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