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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双柏县公安局独田派出所的民警在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中发现双柏县**乡**村**号的徐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嫌疑。后民警持搜查证到双柏县**乡**村**号徐某某家住宅及田房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徐某某自称在自家田房内摆放着一支疑似射钉枪,并引领民警到自家田房将一支疑似射钉枪交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经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供述疑似射钉枪是自已于2004年的一天,在双柏县**镇的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个射钉器,回家之后就用家中的电焊机把射钉器和枪管焊起来,然后自己手工做了一个木制的枪柄,将射钉器改装为射钉枪。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涉案枪支1支已收缴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搜查询问时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涌云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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