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委**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先后在**公司**店、**公司、**店等地担任业**、**、**,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投资**公司和**公司等项目获取高额返利为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严某某、杨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书证、物证:借款合同、收据、POS单、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报案材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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