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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陈某某、胡某甲(另案处理)在杭州萧山区大象国际A座15楼成立创辉控股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返利规则及实施细则,并开发梦享家APP平台,以投资1万元,可返利2.4万元,投资3万元可返利8.4万元,投资6万元,可返利19.2万元,投资10万元,可返利40万元,每周进行返利,并可提相应富亿达公司床上用品和代持销售富亿达公司股票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了金华团队方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加入,方某甲等人随后在金华开设梦享家生活馆工作室,采用开推广会、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直至2017年10月创辉控股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徐某某共向方某乙、王某某等8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363万余元,造成群众损失达170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25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在杭州市萧山区金某某439号附近传唤归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甲,方某甲,张某甲,郭某某,桂某某,兰某某,张某乙、魏某某、周某某、尹某某、胡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方某乙、余某某等多人报案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求其刑事责任。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8********)。

2.公安卷10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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