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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资本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团队长,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8日、5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6月22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5月7日、7月22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胡某某(已起诉)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南京**广场**层,成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施某某(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协助胡某某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沃阁酒店、九康生物、文旅产业”等项目为由,通过召开项目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团队长,期间采取上述方式,通过其本人及负责的团队向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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