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段某某(已判决)在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新能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电动汽车研发等,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份,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已判决)出资在郑州市中牟县成立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机电产品、红木家具、农副产品销售等,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
2013年初,王某甲(已判决)受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派,到长垣市进行考察,并于2013年7月份在长垣市注册成立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公司登记负责人为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机电产品、红木家具、农副产品销售,经营场所在长垣市**办事处**大道**小区**幢**号,但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由王某丙(已判决)、王某甲等人实际负责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全面工作。
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成立前后,王某甲、王某丙等人以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利息在每月1.5分至2分之间),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资管理方式,从社会上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通过POS机汇入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徐某某帮助王某甲、王某丙等人以河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资金。
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吸收杨某某、肖某某、邢某某、麻某某等不特定189人的资金7064.7万元(其中包含续期金额2734.7万元),已归还本金114.44万元,尚未归还本金4215.56万元,支付利息415.0581万元。其中已有166人报案,吸收报案人员资金6293.7万元(包含续期金额2421.7万元),已归还本金114.44万元,未归还本金3757.56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已支付利息227.2357万元。
其中,徐某某吸收群众资金970.00万元,涉及群众20名,其中涉及报案群众16名。吸收资金中续期金额315.00万元,已归还本金155.05万元,尚未归还的本金为499.95万元,支付利息49.208万元,实际损失金额450.742万元。徐某某提成金额6.69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到长垣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豫正会鉴字〔2015〕第1025号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四、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君
检察官助理:李超颖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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