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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802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衢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马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月,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采取四级模式,设立省、市、区、支公司的各级公司,组建“**系”销售网络。

2015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受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到衢州市筹建设立衢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衢州通过组织组建销售团队,招募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签订投资有限合伙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认购出资确认函、认缴出资确认书、承诺年化收益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5年12月,衢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衢州地区向152名集资参与人共吸收公众存款17808000元人民币,已归还1300000元,未归还16458874.99元。

犯罪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在衢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得工资、提成,共计人民币21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工作情况、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衢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认购出资确认函、认缴出资确认书、衢州**资产管理公司账册、司法暂扣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上海**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任命通知函。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受上海**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上海**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的其他责任人员,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铨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材料、物品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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