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张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仍接受张某某的安排,在高新区**村附近开设助农生活超市,按照其经营模式,采取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推介方式,承诺投资次日即返还本金40%,投资满一个月之日即返还本金80%,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全部交付至山东助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赚取提成,先后向宋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二十一名投资人吸收资金3100200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406520元。
1、2016年5月至10月,从宋某某处吸收资金51000元,造成损失31800元。
2、2016年4月至10月,从张某乙处吸收资金652000元,造成损失291200元。
3、2016年5月至10月,从朱某某处吸收资金1200000元,造成损失350000元。
4、2016年10月,从王某甲处吸收资金10000元,造成损失10000元。
5、2016年8月至10月,从薛某某处吸收资金14800元,造成损失8880元。
6、2016年10月,从王某乙处吸收资金16000元,造成损失12000元。
7、2016年6月至10月,从张某丙处吸收资金55400元,造成损失37240元。
8、2016年5月至10月,从杨某某处吸收资金195000元,造成损失117000元。
9、2016年7月至10月,从赵某某处吸收资金63000元,造成损失37800元。
10、2016年9月至10月,从郭某某处吸收资金7000元,造成损失4200元。
11、2016年10月,从张某丁处吸收资金5000元,造成损失3000元。
12、2016年9月至10月,从肖某某处吸收资金18000元,造成损失15600元。
13、2016年6月至10月,从韩某某处吸收资金10000元,造成损失6000元。
14、2016年10月,从姬某某处吸收资金15000元,造成损失9000元。
15、2016年9月至10月,从张某戊处吸收资金156000元,造成损失93600元。
16、2016年10月,从张某戊己处吸收资金10000元,造成损失6000元。
17、2016年9月至10月,从郑某某处吸收资金150000元,造成损失90000元。
18、2016年10月,从袁某某处吸收资金300000元,造成损失180000元。
19、2016年10月,从杜某某处吸收资金75000元,造成损失45000元。
20、2016年10月,从王某丙吸收资金70000元,造成损失42000元。
21、2016年10月,从王某丁处吸收资金27000元,造成损失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甲、梁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戊、王某己、付某某证言,投资人宋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21人证言,投资凭证、张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卷宗、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 红
梁 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薛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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