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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徐某某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网络投资平台,利用互联网、微信群等途径,以**集团的名义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投资人投资4000元为一单成为会员,订第二单后开始分红,分十周还本付息。第一周返500元,第二周返450元,第三周返900元,第四周返1800元,第五周返1430元,第一至第五周均可提现积分;第六周至第十周每周均返1430元,其中30%可提现积分、40%配送**茶叶公司股权、30%**公司网上商城购物积分,购物积分可分36个月返还。会员每介绍一个新会员可获得一个订单分红,会员按发展会员数及业绩数逐级晋升为服务站负责人、服务中心负责人。发展新会员数达60人以上、连续两周业绩达到300单,可成为**电子公司在该地区的服务站负责人;成立服务站两个月后,发展会员600人、累积业绩达到15000单,可以成为服务中心负责人,每个服务中心下辖若干服务站。服务中心负责人可以从**公司获得服务中心本级会员一单100元的返利,可以获得服务中心下辖服务站会员一单50元的返利;服务站负责人可以获得本站会员一单50元的返利。

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成为**公司会员并不断发展新的会员,至同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逐级晋升为服务中心负责人,服务中心代码为110,该中心下辖10个服务站,在安徽省滁州地区发展会员。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110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通过微信群及口口相传等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公司的投资模式,帮助**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从中获得高额返利,造成大量投资人本金无法收回。截至目前,**公司通过被告人徐某某的服务中心向林某某、王某甲、严某某等2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77479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247990元。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7日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商登记信息、市场管理细则、体系框架图、“**数据库”整理报告及文字附件、专项审计报告、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毛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利等,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忠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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