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街**街**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注册成立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欧公司)。2017年7月左右,广欧公司总部经营地点搬至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大厦**楼**座,另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分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由其自己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经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方式,并以考察项目等形式吸引投资者,销售约定年化13%至16%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此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经统计,截至案发投资人报案被告人徐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投资者42名,造成他人损失500万余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明都4号2单元703室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广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资等事实。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等询问笔录,以及陈某某、张某某、黄素娥等人的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转账交易记录等证实,投资人经广欧公司公开宣传,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并造成损失的情况。

3、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资金明细等情况。

4、广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等证实,徐某某及其儿子徐梦凯先后担任广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实,王某甲农业银行、徐某某华夏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畅

检察官助理:陈枫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材料若干。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