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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12月3日、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金融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上海自贸区**路**号楼,该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业务从业资格,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及营业部,通过“**财富”、“**宝”、“**贷”等平台,发行P2P理财产品及“**通”产品,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多种手段进行销售,向社会公众承诺5.4%至15%不等的收益率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7月,**金融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5月9日,**金融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担任**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该分公司的吸收公众资金业务,于2018年1月份经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分公司的负责人。

经统计,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某累计通过**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134万元,其中已兑付30614459.25元,未兑付60725540.75元。

2018年4月27日,民警传唤被告人徐某某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派出所,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杨炯

检察员:张鹏

2019年3月1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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