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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2018年8月8日五常市公安局对徐某某上网通缉;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变五常市**镇**村**屯东南**林场58林班12小班内林地46亩,经**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森林、植被和森林土壤损毁严重,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徐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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