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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3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黔江区**乡**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份,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方便安装门窗和打猎,从“拼多多”上分批购买了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钢珠及枪托等物品。2018年9月的一天,徐某某将购买的零部件带至黔江区城南街道三台山洋房外的门窗安装门市部,之后其利用电焊机将射钉枪的管子拆卸,用安装门窗的手磨机在钢管上打磨出一个卡扣用于和射钉枪固定,再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枪头处,之后用螺丝将枪托固定在射钉枪枪尾,制造了一支能够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弹丸的枪支。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徐某某用该枪支和自己购买的钢珠打猎,未能猎得猎物。2019年2月,徐某某担心自己被处罚,将枪支丢弃在其居住的黔江区**乡**组旁边小地名为“**”的坑洞内。2019年9月7日,徐某某经黔江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从外地回到黔江,并引导民警在“**”的坑洞内找到其丢弃的枪支。

2019年9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制造的非制式枪支属于枪支,该枪具备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确认笔录、扣押笔录;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594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芳

检察官助理 邓小娇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0238****)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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