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住万源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徐永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的某天,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微信名为“南山五金西南销售**18688******”的微信号转账人民币300多元,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射钉枪用的空包弹,并在手机淘宝和拼多多购物软件上购买了用于改装枪支的零部件。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对射钉枪的击发保险装置进行了改装,对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零部件进行了焊接和安装。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借给其表弟董某某使用。2019年9月,万源市公安局在董某某家中查获该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改装后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将射钉枪改装为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