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合并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从网上购买了螺丝固定器、折叠握把、射钉枪加长套管、射钉弹、钢珠弹、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按照配件中的图纸组装,用砂轮机把射钉枪加长套管上的油漆磨掉,制造成射钉枪。该枪支通过击发射钉弹内的火药推动钢珠的形式完成击发。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所制造的射钉枪是自制枪支。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德庆县官圩镇沙旁村委会大风车山林利用其自制的射钉枪猎捕到了五只野生动物。经鉴定,五只野生动物中有一只是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只为灰胸竹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枪支及弹药;(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枪支配件,制造枪支,并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供述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4张、案卷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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