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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楼**楼**门。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0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管制刀具、弹弓和弹珠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楼**单元**被害人刘某甲(男,39岁)家找其女朋友于某某,刘某甲没开门,徐某某用木棍将徐某某家阳台窗户玻璃打碎,从打碎的窗户玻璃强行进入刘某甲家屋内。后于某某不跟徐某某走,徐某某通过喝农药、割腕自杀的方式胁迫于某某同其离开,而后徐某某因失血过多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刘某甲家中的生活秩序并影响了其居家安全。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砸碎的窗户玻璃和门玻璃于2020年1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贰角(¥:137.2)。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徐某某携带的斜挎包、刀、弹弓及弹珠、喝的药外包装、用于割腕的壁纸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提取笔录;

7、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茹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阿城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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