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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因与情人张某某存在感情纠纷,为谋求与张某某同居生活的结果,携带打火机等物品,来到张某某暂住的其前妻陈某某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幢*单元*室的住宅,企图将张某某的衣物收拾好带至自己的住所,以达到迫使张某某和自己一同居住生活的目的。在敲门无人应答,分别联系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开门遭拒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先是用汽油焚烧陈某某住宅的防盗门,后在明知陈某某不允许其进入该住宅的情况下,冒充住宅承租人雇请开锁人员江某某到现场打开房门,进入陈某某住宅内,从南侧卧室找出一件衣物,在卧室床边地板上点燃衣物,又从南侧卧室拿出衣物放在陈某某住宅门口焚烧。当晚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2020年9月7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住宅被损坏的防盗门门锁、被烧毁的防盗门猫眼、被烧毁的2块木地板总价格为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徐某甲户籍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现场照片、防盗门锁收据、十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江某某、郝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案发现场笔录、检查江某某手机笔录、江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冰鑫

检察官助理:董润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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