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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玉山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杰,山东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及妻子李珍凤与房东邹某甲一家因店面房租赁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同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不满邹某甲一家断其店面房水电等行为,从其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健民村仁寿85号摩托车修理店内携带2桶汽油(盖子呈打开状),非法闯入仁寿148号邹某甲家中,对邹某甲的家人进行恐吓,后被围观群众控制并报警。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2桶;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店面出租协议、散装汽油购买信息、收条、谅解书、保证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3.证人奕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许杰提出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崇寿镇****号租房候审(联系电话:152********)。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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