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苏州**管理有限公司咨讯系统部经理,负责采购VPN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李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0620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工作证明、合同及发票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款共计人民币3062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