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就职于**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并于2018年年初开始担任祥云国际项目环境部经理,兼任客服部经理,负责“中粮祥云”小区物业装修审批、协调业主纠纷、环境及保洁监察等工作。2018年7月,张某某在装修位于本市武某某太平园中五路“中粮祥云”**期**栋**单元**号房时,想要违规搭建“阳光房”,便给付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希望徐某某帮助协调关系。徐某某在收到钱款后,在装修审批、业主纠纷协调等方面为张某某提供帮助,使张某某顺利搭建完成“阳光房”。2019年3月8日,因上述“阳光房”属于违法建设,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拆除。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小青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891****。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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