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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18年4月份开始,采取虚构工程项目,投资入股其虚构的工程项目能获取较高利润,引诱不特定被害人投资入股的诈骗方法,向黄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衷某、彭某某、杨某等人集资共计人民币188.08万元。其中,黄某某被诈骗人民币50万元;廖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4万元;彭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1.4万元;黄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7.2万元;刘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5万元;江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万元,衷某被诈骗人民币24万元;彭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万元。杨某被诈骗人民币19.98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88.08万元肆意挥霍。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无法兑现到期支付的承诺,遂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表、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资产查询状况等书证;2. 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88.08万元,并肆意挥霍集资诈骗所得,在无法兑现到期支付的承诺遂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1226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及光盘贰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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