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汤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批量购进无正规产品标识的“安柏林”减肥胶囊,并开始代理销售该减肥胶囊进行牟利。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减肥胶囊销售信息,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商陈某甲、杨某某、郑某某等人以每粒十几元至三十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安柏林”一代、二代、二代增强版减肥胶囊。其间,被告人徐某某将部分“安柏林”二代增强版金色减肥胶囊内粉末换装至白色胶囊内进行销售。被告人徐某某共向陈某甲、杨某某、郑某某等人销售“安柏林”二代增强版减肥胶囊200余粒,销售金额10000余元,获利4000余元。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从徐某某处扣押到“安柏林”金色胶囊(袋装)104粒。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从徐某某的买家陈某乙扣押到“安柏林”白色胶囊5粒。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到“安柏林”金色胶囊474粒,从夏某某处扣押到“安柏林”金色胶囊11粒。经检测,被扣押的“安柏林”减肥胶囊(二代增强版)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安柏林减肥胶囊照片、前科劣迹、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郑某某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驰环
检察官助理:鲍晓春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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