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10月份起在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实际经营**成人用品店。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得7种口服类成人保健品并准备对外出售,其中包括2盒“鹿茸肾宝”、2盒“久日”、2盒“劲久”、1盒“第五元素”、1大盒(30小盒)“每粒坚蟲草精”、2盒“男士劲能精华素”、1盒“黄金伟哥”。2020年4月10日,天津市居民马某某自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购买了1小盒“每粒坚蟲草精”,购买后认为该“每粒坚蟲草精”存在问题,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徐某某涉嫌犯罪,于2020年5月4日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经依法检测,上述7种口服类成人用品中,除“黄金伟哥”外,其余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意见;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被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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