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栋***房。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4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4年8月份开始在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经营爱侣成人用品店。2014年9月2日,民警前往该店查处,当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疑似假药一批:“梅开二度”1盒加5粒,“野狼痿哥王胶囊”1盒加1粒,“igier伟哥Ⅲ”3盒,“硬大王”1盒,“阿拉伯伟哥”3粒,“蚁粒神”4粒,“伟哥王”1粒,“男宝”3粒、“速勃王”4粒,“硬天王”1粒。经鉴定,涉案药品中的“梅开二度”、“野狼痿哥王胶囊”、“igier伟哥Ⅲ”、“硬大王”四品种药品均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证款物辨认材料;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有关涉案药物的情况说明函及《鉴定结论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潇
2014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罗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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