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帅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从王某某(已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处购买的**等品牌香烟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在其经营的**烟酒门市以200元/条的价格销售假冒**香烟28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56000元,以150元/条的价格通过卖酒搭售的方式销售假冒**香烟70条,销售金额人民币10500元。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6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渎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基本信息、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庆恒

检察官助理:沈莉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盐都区**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