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柯某某、向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柯某某、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获利,利用其经营的“**”淘宝店,在明知客户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多次采取防风种子冒充的方式向柯某某、向某某等6人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共计 543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贵州遵义客户向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16500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四川广元客户柯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17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重庆客户冉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1485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安徽休宁县客户朱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10285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安徽宣城客户王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2957.5元。
6.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安徽绩溪客户许某某要求购买的是前胡种子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用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6125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支付宝付款记录,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柯某某、向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仲某某、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销售农林种子过程中,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胜亚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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